關于申報2025年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教育考試研究專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教育考試研究專項(以下簡稱考試專項)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專項目的

   考試專項面向教育強國建設需求和教育考試高質量發展需要,重點資助教育考試領域關系教育發展全局的重要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為構建高質量教育考試評價體系和服務教育考試改革發展提供決策支撐。

   二、選題指南

   申報考試專項,須從指南中選題,資助類別在括號中標注,自擬選題不予受理。每個選題原則上只確立1個項目。

   三、資助額度

   考試專項的類別和資助額度分別為:重點項目,每項資助35萬元;一般項目,每項資助20萬元;培育項目,每項資助10萬元。

   四、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和研究導向,遵守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有關管理規定。

   2.考試專項主要面向高等院校,部委直屬單位,省級以上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等機構的研究人員申報。

   3.重點、一般和培育項目的申請人均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擔任副司(局)級以上(含)領導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4.在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全國教育科學規劃、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及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以上統稱國家和教育部級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申請專項。同年度申請上述國家和教育部級基金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申請專項。同年度申請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的成員不得申請專項。

   5.凡以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后出站報告為基礎申報考試專項,須在《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中,注明所申請項目與學位論文(出站報告)的聯系和區別。申請鑒定結項時須提交學位論文(出站報告)原件。不得以已出版的內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請考試專項。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條件

   1.在相關領域具有較強的師資隊伍、科研力量和扎實的學術積累,或豐富的實踐經驗。

   2.設有專門負責科研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3.能夠為開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并承諾信譽保證。

   五、申報要求

   1.考試專項申報不限額。各二級管理機構和申請單位要著力提高申報質量,寧缺毋濫。

   2.考試專項的研究年限為2—3年,不得延期。培育項目,至少1篇決策咨詢報告被《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成果要報》刊發,或被專項合作單位及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或被專項合作單位及以上黨政機關的內刊刊發,同時至少發表1篇核心期刊(或SCI、SSCI、CSSCI、A&HCI)論文。一般、重點項目的成果要求須高于培育項目,成果形式、數量和級別與資助金額和研究年限相匹配。

   3.申請人應按照《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管理辦法》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資金管理辦法》(詳見我辦網站https://onsgep.moe.edu.cn/)的要求,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科學合理的經費預算。

   4.申請人應嚴格按照《申請書》和《活頁》要求,如實填寫材料,確保不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和科研失信行為。對存在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科研不端行為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得申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項目;已獲立項的,立即撤項并通報批評,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并責成所在單位依規追責。

   5.獲準立項的《申請書》視為具有約束力的資助合同文本。項目負責人應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研究任務;申報時承諾的預期研究成果為結項時必須達到的要件,不得擅自變更。

   六、工作安排

   本年度考試專項實行網絡申報,“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網址https://202.205.185.227/)中的“項目申報系統”為唯一申報平臺,申報材料可從平臺下載。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規辦)不受理個人申報。

1.申報系統于2025年4月28日零時至5月28日開放。在此期間申請人可登錄平臺,填寫并導出《申請書》,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全文掃描在一個文檔中,跟PDF版本的《活頁》一起提交到平臺上。要確保線上線下《申請書》和《活頁》內容完全一致。逾期系統自動關閉,不再受理申報。

   2.申報所有類別項目的《申請書》和《活頁》均無需報送紙質版。請申請人完成系統申報后,將PDF格式的《申請書》《活頁》、Word格式的《匯總表》發送至社科處項目科郵箱,截止時間2025年5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未盡事宜,請及時與社科處項目科聯系。

聯系電話:88308194

郵箱地址:skcxmk@nwu.edu.cn



社科處

2025年4月28日


< 上一篇

關于申報2025年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終身教育體系研究專項的通知

關于申報2025年度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高校畢業生就業研究專項的通知

下一篇 >